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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能留住人和錢的,是CEO的常識

筆記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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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4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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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能留住人和錢的,是CEO的常識

內容來源:2021年3月,中科創星 | 硬科技冠軍企業創業營。

分享嘉賓:李勝,漢坤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對于一名CEO來講,找錢永遠是三大要事之一。

俗話說“一分錢難到英雄漢”,每個創業者在創業初期,第一道難關可能就在于“找不到錢”。

面臨投融資,可能并不清楚到底該接受誰的錢?

到底是財務投資人?還是戰略投資人?

再然后,要去哪里上市?采取什么架構?

是在A股?H股?還是去納斯達克?

是用VIE架構,還是SPAC?

再有,創業兄弟們的股權如何劃分?企業做大了,員工是該給股權?還是給期權?

1.標準融資流程

第一步,前期投資人和創業者接觸,接觸后做PRE-DD(盡職調查)。投資人如果覺得這家公司還不錯,可能就會簽署投資意向書(TS)。

第二步,外聘第三方專業機構,進場盡調。拿到盡調報告后,投資人上會,決策要不要投。

第三步,投資人進行綜合考慮。比如投資結構(是境內架構,還是境外架構,或是合資架構)。

第四步,投資人過會或者覺得項目基本可以投了,就開始交易文件的談判,一般會和盡職調查同時進行。

第五步,辦理交割。解決盡調中發現的問題,完成所有交割條件,然后注資,整個交易就完成了。

但這是基本交易流程,因為有很多步驟是會根據實際情況變化的。

非常強勢的企業會控制交易流程,例如縮短盡調流程、縮小盡調范圍等。

通常來說,如果是純境內架構或境外架構,流程就會快些。如果是合資架構,交割時間會長一些。

2.如何選擇投資人?

很多創業者問:什么樣的投資人最適合自己。

首先,我們要明確,主流投資人有三種(本文講兩種):

財務投資人:最看重的是財務回報,通過投資行為獲得經濟上的回報,在適當的時候套現。

最典型的財務投資人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

主要有兩種類型:

一種是純市場化的投資基金,純市場化的基金決策比較快;

另一種是有國資背景的基金,也追求回報,但它背后的LP/出資人可能是地方政府、中央政府的財政撥款,決策通常會更謹慎一些。

但國家隊的背書對品牌和資源的賦能,是企業更看中的點。

戰略投資人:具有資金、技術、管理、市場的優勢,或是上下游協同的投資人,本身也是產業方,不是純粹的基金。

財務投資人和戰略投資人的區別如下:

① 商業目的不同

財務投資人的目的是希望投錢以后,被投公司能早點上市或并購,早日套現退出。

戰略投資人除了希望獲得回報以外,有可能還希望有更多的產業協同,將來有更多的業務合作。

② 決策流程不同

民營的、社會化的基金,決策機構會比較扁平化和簡單。

國家隊,戰略投資人決策流程一般會謹慎一些,因為大機構有不同的部門,投資決策和流程會稍微多一些。

③ 盡職調查的顆粒度不同

早期投資人,純財務的、民營化的投資人,顆粒度會稍微大一點。

政府基金,戰略投資人,偏PE的、美元投資人背景,盡職調查要求會更多一些。

投資人的類型不一樣,提的要求也不一樣,在選投資人的時候,可能FA的同事給建議更專業一些。

我建議是,選擇投資人,除了錢以外,還要看給你帶來的資源、產業協同能力等。

1.TS:投資意向書或投資備忘錄

拿到投資TS,并不代表這個交易完成了。

有時也會碰到“撕TS”——簽完TS,項目沒有推進——可能在盡調后發現公司有問題。

總體來說,TS大致決定了“投資金額(區間)、投資估值(區間),還有些最主要的具體權利。”

有幾個條款要重視一下:

第一,獨家談判條款,即排他期。簽完TS的一定時間內,你只能跟我談,不能跟其他人談。

這是創業者常會遇到的問題,這時候,你要結合項目真實的狀況,判斷要不要接受這樣的條款。

第二,斟酌TS語言。你接到TS的那一刻,一定要找個律師看一下——TS雖然沒有法律約束力,但有道德約束力。

第三,交易費用。如果項目做成了,投資人的費用是要從公司出的,這是交易慣例。

投資人跟你簽完TS后,會聘請專業的機構對公司做全面的調查。

2.盡職調查

全面的盡職調查通常會包括以下幾項。

財務盡職調查:這是最重要的,投資人會找專業的財務機構,了解成本、預期盈利、收入等等企業生存最重要的數據。

法務盡職調查:調查法律上、公司股權、公司的重大合同有沒有什么問題。

其他:如果項目重技術,會調查技術專利。包括專利的FTO(自由實施分析)這些事項。

盡職調查的目的是為了了解公司、發現問題,確定問題的性質(是否致命,是否可以解決),何時解決,如何解決等等。

3.盡職調查的范圍

財務也好,法務也好,通常范圍差不多,只是角度不一樣。

法律盡職調查角度,一是看公司經歷了幾次融資,公司股權結構是否干凈,是否有代持、股權轉讓、股權糾紛等等。

二是看業務和合同。業務的商業模式、前十大供應商、前十大客戶都有哪些,合同是否簽署、條款是否合理等等。

三是看資產。是不是所有資產的所有權都得到了保護,是否有侵權行為等。

四是常規問題。比如,知識產權是否登記在創始人名下,業務是否合規運營等。例如TMT行業,互聯網的牌照是特別重要的。

1.境內架構-純內資

大部分情況下,企業是中國境內的公司,靠人民幣融資——典型的內資公司架構,也是最簡單的架構,流程比較快,而且適用中國《公司法》,不涉及跨領域法律。

純內資架構涉及的法律文件也比較簡單,中文版的《增資協議》、《股東協議》即可,需要所有的股東一起簽署,約定每個股東的權利,交易文件也比較簡單。

2.境內架構-外商投資(合資架構)

與境內架構有一點不同,企業除了境內的股東,還會有境外的投資人,通常叫合資公司。

本質上還是適用《公司法》,沒有太大的差別,但會影響融資進度。

一是內資公司變外商投資企業,首先需要去做工商、外匯、商委的變更。

二是作為美元投資人,法律規定,只有履行完這些程序,才能向公司打錢,雙方的約定也改變不了。

只有等程序走完,才能開美元賬戶、外匯賬戶,才能接受美元投資人的錢。

但這是法律上的要求,如果需要投資人先給錢,實踐中也有很多解決辦法。

3.境外架構-WFOE紅籌架構

境外架構有兩種模式,都叫小紅籌。

第一種就是WFOE小紅籌。

這種結構下,創始人是中國自然人,設了一個公司作為境外持股平臺,然后和境外投資人一起設立開曼公司(通常是創業者自己先設好開曼公司,然后美元投資人、境外投資人投到開曼公司),這是典型的境外架構。

開曼公司為了稅收安排、管理方便,通常會設個香港公司,通過香港公司再去設立一家外商獨資企業,或者通過兩步走的方式收購原境內企業將其變成一家外商獨資企業,通常適用于沒有外資限制的行業。

比如醫療器械行業,房地產行業,用這種模式比較多。

境外架構的交易文件一般叫SPA、SHA,還有其他境外的交易文件,會稍微多一些,本質上差不多,但文本會復雜點。

搭境外架構需要注意,如果創始人是(中國的)自然人,根據中國法律規定,必須要去中國外匯管理局或指定銀行做個外匯登記,俗稱37號文登記。

創始人做37號文登記是境外上市的必要條件和重點核查對象。

4.境外架構-VIE架構

對于外資受限制的行業,通常采用VIE架構。境外主體方面,VIE架構和WFOE架構沒有多大區別,基本一致,最頂層是開曼公司,開曼公司會設立一家全資香港公司,香港公司會設立一家WFOE。

但是,與WFOE架構不同的是,VIE架構下,會把外資受限制的業務放在一個純內資公司,這個純內資公司的股東基本上是中國籍自然人的創始人或關鍵員工。

這個純內資公司會去拿一些外資限制的牌照,做一些外資限制的業務,然后通過簽署一系列的控制協議實現WFOE對這個VIE公司的控制和并表。

5.H股上市

一家設立在中國的企業,如果希望在香港上市,除了搭建上面的小紅籌架構外,還有一個選項,不用變架構,而是直接以國內設立的主體作為擬上市公司,申請在港股發行新股后上市,這就是通常說的H股上市模式。

H股以前國企做得比較多,因為以前H股一直有全流通的問題,老股不能上市,只有新的外資股是可以交易的,流通存在問題,所以之前民營企業不太愿意采用這個模式(國企的大股東除了流通性考慮外,還有很多其他考慮)。

但現在做H股上市的民營企業越來越多了,尤其是醫療行業的企業,這是因為證監會對H股的態度在開放,審批難度比以前小,獲得證監會批準全流通的可能性也變高,因此,走這條路徑的企業也越來越多。

6.小紅籌企業的境內上市

隨著國內資本市場規則的開放和完善,對于已經在境外搭建紅籌架構的企業來說,這兩年在上市地的選擇上又多了一個新選擇,即可以在境內上市。

在境內上市兩種模式,一種是發行股票,另一種是發行CDR。

兩種方式,本質上區別不大,涉及一些技術性問題,也根據行業屬性不同會影響企業的選擇。

通常來說,如果公司在境外采用VIE的紅籌架構,一般會采用發行CDR的模式。CDR模式成功上市的,目前只有一家九號機器人。

7.境內境外架構的轉變

架構會不會變?

可以變。

如果在某個階段沒有做好判斷,沒有關系,先落袋為安,把錢拿到最重要。

不要擔心架構的問題,因為在后期都可以改變。

架構就是法律上公司的設立、重組的問題,律師和會計師都可以幫你做到。

架構轉變有兩種:

一是境外架構變境內架構,俗稱拆紅籌。

如果公司的主營業務本身不是外資限制,或者外資禁止類的行業,從境外架構變成境內架構后,境外的美元投資人是可以落在境內的運營主體,直接在中國公司持股的,因為沒有外資限制。

如果公司的主營業務是有外資限制,或者外資禁止類的行業,拆紅籌最重要的問題是境外的投資人有可能落不下來,必須退出公司。

如果境外投資人進公司,可能有些外資禁止類或限制類的牌照就拿不到,導致公司主營業務受到比較大的影響,就需要引入人民幣的投資人。

利用他們的錢把境外投資人的錢付出去,清掉境外的投資人,這是境外架構變境內架構特別需要注意的地方。

二是境內架構變境外架構,俗稱搭紅籌。

境內公司,要變成一個開曼公司持股的主體,涉及好幾個問題:

一是創始人的問題。創始人和團隊通常都是個人,你需要搭建自己的VIE公司,然后去做37號文登記,時間大概一到兩個月。

如果內資公司以前有過融資,人民幣投資人不退出的話,怎么上翻到開曼公司?

有兩種模式,一種是市場化的基金。

如果是雙幣投資人,有美元基金可以接盤,讓他境外直接持股,境內退掉就可以了。

如果他不是雙幣投資人,只是單幣的人民幣投資人,只能做一個程序,叫ODI,就是人民幣投資人到發改委、商委做備案,投一家境外的開曼公司,備案完成后,拿著批準額度到外匯換成美元,投到將要設立的開曼公司去。

拆紅籌、搭紅籌要注意兩個問題:

第一,稅的問題。

拆紅籌也好,搭紅籌也好,都會涉及股權變更,在境內外變更,會給投資人帶來額外的稅負,需要公司來承擔。

第二,資金轉圈的需求,為了保證他們稅負成本。

比如,原來把錢投在VIE公司,投了1000萬,他想要在境外持股,必須讓境內公司減資,1000萬退還給他,換成美元再投到開曼公司,將來到稅務局報稅時,就可以把成本算在報稅的成本,少1000萬所對應的稅。

通常在做搭紅籌時,人民幣投資人會提這樣的需求。

8.架構選擇的主要因素

選擇架構:要考慮你所在行業的性質,是不是外資限制類行業或禁止類行業,雖然不是法律上禁止或限制外資行業,但是高度敏感行業。

比如很多硬科技企業,或SAAS服務的企業,這些雖然明面上不是法律限制的行業,但如果你的股東身份里有外籍成分,會非常敏感。

股東背景:國有企業或國有基金持股的公司,要變成境外架構,有時候難度會大一些。

政府審批、重組的成本、資金的問題、資金轉圈的問題、稅務的問題都是需要考慮的。

融資的時間表:境內架構拿錢會快一點,如果要變成境外架構,去做重組,可能需要花更多的時間。

稅務負擔、上市地的選擇,投資人的喜好,投資方退出機制對創業者的影響,需要從長遠的角度綜合判斷這些問題,結合這些因素,選擇自己最合適的架構。

四、股權結構及控制權

在早期A、B輪,可能還不用特別擔心控制權,因為你的股份占比還是比較大的。

再往下C、D輪,股份被稀釋得越來越厲害,可能到最后,你在公司持有的股份就是20%、30%。

很正常,但保持對公司的控制權,就比較重要了。

創始人如何控制公司?

一是在投票權上做文章。

公司的投票權是和股權數量掛鉤的,持股多少,就持有公司多少的投票權,這是默認。

但可以在持股比例外,通過法律手段,要求更多的投票權。

① 股權架構

比如,螞蟻金服的有限合伙,就是員工持股平臺的形式,很少的股權,但控制了很多的投票權。

② 投票權委托

投票權委托——我投什么,你要跟我一起投。

類似一致行動協議。或者你把投票權讓給我,我代表你去投票。

這只是合同上兩種不同的模式,但本質上是一樣的。

③ A/B股安排

境內上市企業,做的相對少。但在境外,A/B股做的比較多,對于創業者來說,到中后期,上市之前引入這樣的機制,投資人會比較容易接受。

A/B股,美股管得最松,一股多少票沒有限制。但比較常見的是一股5票、10票。20票是最多的,已經足夠保證在公司的控制。

設置A/B股的機制,創始人可以一股10票,投票權遠遠大于其他人。在港股,科創板、創業板,一股最多10票,是有限制的。

不管股份怎么稀釋,只要他的股份大概在10%左右,永遠可以保持對公司的絕對控制,這兩年越來越多的創始人考慮這個機制。

享有AB股的股東,有明確規定,比如必須是公司的董事,上市以后必須是對公司有重大貢獻的人,通常就是CEO。

最低持股比例有限制,比10%,如果你不再擔任董事長,你的AB股就自動轉為普通股。

二是維持董事會的多數席位。

董事會多數席位,與投票權并不絕對掛鉤,可以簡單理解為是個協議約定。

只要在股東協議約定了創始人有委派董事會多數席位的權利,就算你沒有爭取到股東會層面,也要爭取董事會層面,這個要絕對保持。

之后每一輪融資,有新的投資人進來,創始人要去增加委派多數席位的權利,比如原來是兩個,現在投資人席位加起來變成兩三個,你肯定要再給自己加一個席位,永遠保持多數席位。

總之,融資過程中,創始人要時刻保持自己的投票權,不能低于一定的比例,從A股的角度來看,一般建議在上市之前盡量保持高于30%的投票權(不是股份比例)。

很多創業者,比較愁“怎么做股權激勵”。

股票期權是公司授予員工的一種權利,員工可以在未來用特定的價格購買公司的股權,成為公司股東。

股權激勵的目的是讓公司和員工綁定,提升忠誠度。員工在公司待得越久,將來收益就越大。

主要文件是股權激勵的計劃,這是公司綱領性的文件,需要經過公司股東或董事會批準,約定股權激勵的主要條款。

授予協議,要跟員工單獨簽:給你多少股權,在什么樣的節點、滿足什么條件,以什么樣的價格購買,在什么情況下可以拿到期權,什么情況下期權會被收回。

此外,還有兌現期,國內常見的是4年。

4年怎么分?

一種年度兌現,每年兌現25%;

一種按月兌現,這對公司員工是比較有利的,干滿一個月就是一個月,但比較少見;

還有一種,不按年來,設成不同的期限,干了兩年,50%的期權全部兌現,這樣的話,至少保證他干兩年。

如果兌現條件滿足,可以行使權利,你要付給公司一筆行權價,才能拿到股權。

真正能留住人和錢的,是CEO的常識

行權價是多少?

每個公司不一樣,就算是同一批員工,行權價也有可能是不一樣的。

早期員工的行權價是最低的,比如開始創業的那批人,大部分行權價是零兌價或票面價值。

到了中后期,C輪、D輪以后,定行權價要結合公司估值,董事會也有要求,比如不能低于上一輪的融資價格的一定折扣。

行權后,然后在市場上賣掉,是最理想的狀態。

境外員工的期權,通常在上市之前都不會行權。

一是稅務原因。在上市之前,行權要交一大筆稅,另外中國有37號文登記,任何一個中國自然人在境外拿到公司股份,都要去做外匯登記,是非常大的管理成本。

如果你離開公司,沒有行權的期權肯定是要贖回的。如果是因為過錯,比如違反公司的保密制度,勞動合同,就算你已經行權,拿到手上的股票,也有可能用零對價買回來。

如果你離開公司后,做了損害公司利益的事情,比如詆毀公司名譽,加入競品,也可以把你離職前行權的股份給買回來。

員工行權后就會持有公司股份,慣用的是員工持股平臺的形式,就是有限合伙。

境外的架構,在上市前,員工通常都不會行權,你在公司的股東名冊上找不到這些人,不會有人登記有限合伙。

所以,境外叫做期權池。

期權池可以理解為,公司董事會批準了某項決議,公司融資以后留20%的股權,現在不發,將來由公司董事會決定何時發。

還有信托模式,類似于代持,也是境外架構多一些,境內架構基本上不太用。

因為境內架構上市時還是講究股權的清晰穩定,這是證監會、交易所的要求。

信托模式的好處是風險隔離,管理財富,是從創始人的角度考慮的。

和員工持股平臺的作用差不多,都是把控制權控制在創始人手上,國外紅籌架構用得非常多。

今天分享就到這里,謝謝大家。

本文來自微信公眾號“筆記俠”(ID:Notesman),作者:李勝,高級筆記達人: 任筱米,36氪經授權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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