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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股權激勵中的七大陷阱

36氪企服點評小編
2021-08-09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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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年前創業公司靠什么吸引人才?依靠高工資,良好的福利,靈活的工作時間!如今的企業家靠什么吸引人才?誘騙式股權激勵!因為太美的承諾因為太年輕,招聘時企業承諾給員工更多的股權激勵,但最終真正得到股權的高管卻很少(更少是非高管)。作者以這篇文章,給大家提示一下,在真正發生訴訟、勞資要對簿公堂時,股權激勵中那些常見的陷阱:

員工股權激勵中的七大陷阱員工股權激勵中的陷阱

一、口頭上的承諾沒有兌現

       記不記得前幾年網上瘋傳的那篇“即使老公沒有拿到一分錢的股權,在我心中,他仍然是最牛逼的企業家”?說到丈夫“創業七年”(實際上是七年打工),創始人開了一張空頭支票,原本答應給公司股份,但卻遲遲沒有兌現。對本文作者及其丈夫的腦回路不作評論,但,文章作者丈夫所遇到的情況,是高管常見的悲劇之一,入職時,創始人拍胸許諾一定要給員工股權,但,關于給哪一個公司、給多少股權,是“送”股權還是“賣”股權,一概沒有確切說法。另外,由于公司“蛋糕還沒有做大”,因此,也就暫時沒有股權激勵的計劃,至于股權如何分配就不得而知了。當員工離開的時候,竹籃打水一場空。對這種只有口頭承諾、沒有書面計劃、白紙黑字簽的所謂“股權激勵”,勞動者在談到Offer時,心理上應認為該公司根本就沒有股權激勵。未來能得到的,就算是收獲一筆意外的財富。沒有得到的話,你也沒什么損失。


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激勵記錄在勞資合同/辦公室Letter中

       股權激勵不以合同的形式確認,對勞動者來說,當然是一個深坑。但也不要以為,有了白紙黑字寫下的股權激勵計劃,員工就一定能獲得股權。舉例來說,一個常見的導致員工不能兌現股權的原因是,將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激勵寫進了勞動合同/OfferLetter中,公司作為合同一方主體簽字蓋章。你原來一定以為,公司都蓋了章,這還不是最大的保障嗎?實際上,從法庭上發生的爭端來看,這一點并不正確。這是因為,有限責任公司,他沒有自己的股份,也沒有權利擁有分公司的股份。
舉例來說:一家股權結構簡單的有限責任公司,如下所示:
假如員工與公司簽訂一份勞動合同/OfferLetter,約定公司給予他股份,他就會面臨以下問題:
1.公司(僅指有限責任公司)不擁有自己的股份,也不能發行股份給自己;
2.公司無權以股東的名義決定將股權轉讓給勞動者;
3.如果以對公司出資的方式取得公司股權,則需要2/3有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公司增資決議(一旦有爭議,股東們會紛紛表示他們根本不知道公司已經歸還了員工股權,而且決不會同意增資決議,以稀釋其股權)。
      退后一萬步,在訴訟中,即使不涉及該協議的效力問題,雇主也可以很大程度地主張:公司的股權激勵計劃仍在制定中,將來公司進行股份制改革、上市,(如果員工還在公司的話),當然,還有相應的計劃,不會虧待老員工。但如果你在公司制定股權激勵計劃之前就離職/被解雇/沒有續約,那么公司怎么能給你股權激勵呢?


三、有限責任公司股權激勵協議僅由一名股東簽署。

       看了這篇文章,有些讀者會狡猾地笑,因為我的股權激勵協議并沒有簽署,而是簽署給公司股東,也就是我的老板。前兩個坑我沒掉進去難道我只是高枕無憂?不要著急,還有一個坑等著你呢:在同等條件下,公司其他股東享有優先購買權/優先認繳出資權。首先是優先購買權,適用于企業創始股東以股權轉讓的方式對員工進行激勵。簡而言之,你的老板是一位股東,他想把股權轉讓給你,其他的股東可以要求以相同的條件(主要是指數量、價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相同),購買該股權。再者,優先認繳權,適用于員工以股權的形式向公司增資的情形。簡而言之,你的老板是股東中的一員,他同意你以對公司投資的方式獲得公司股份(當然,投資的價格肯定低于公司的實際價值),但是,他自己說了不算:首先,如前所述,公司擁有2/3投票權的股東需要同意增資,公司才能進行增資;其次,即使公司的其他股東同意增資,其他股東也有權要求比你優先增資。那怎么辦?那么,你什么事都沒有?這樣你就可以追究簽署協議的創始股東的違約責任。盡管《公司法》規定了股東的優先購買權和優先認繳權,但并沒有因此而否定股權轉讓協議和投資協議(即股權激勵案例中的股權激勵協議)的效力,在此情況下,員工得不到股權,仍可據此追究創始人的違約責任。但是,如果要追究違約責任,雇員就必須證明雇員的損失是多少,一個N輪融資中的公司,其股權價值,到底是多少?—不同的估價方法,可能會有不同的結論,而且也不可能估為負數。能夠對創始股東追究違約責任已是理想狀況,多數股東和員工自簽股權激勵協議都令人目瞪口呆,寫下股東“干股”二字已是大勢所趨,再加上她的三寸不爛之舌,更讓人無法理解這一不符合公司法常識的協議約定到底是股權轉讓、增資還是分取紅利。


四、行使期/鎖定期過長

       即便是再粗糙的股權激勵協議,也會規定員工可以行使(即,獲得股權),前提是勞動關系存在。行使期限最多為三至五年,員工行使行使期限屆滿仍在公司工作的才有權獲得股權。而一些公司的股權激勵方案,不僅會規定行權期,還會規定行權后的鎖定期(例如,行權后三年內不能轉讓股權,如果行權后三年內離開公司,公司有權回購原股權)。5年的行權期,加上3年的鎖定期,基本上能讓員工安全順利拿到錢,已經是8年后了。而更讓人吐血的,是員工可以保證自己不會在行權期/鎖定期內離職,而員工卻無法保證公司不會在行權期/鎖定期內開除自己啊!若雇員被違法解除,仍可請求恢復勞動關系(僅是恢復勞動關系,對高管而言,即使被違法解除,也未必會恢復勞動關系);而在有些情況下,雇員《勞動合同》只簽了三年,而股權激勵行權期只簽了五年,鎖定期只有三年,企業不續簽《勞動合同》是雇主的正當權利嗎?如果合同期滿不續簽,員工還是行權錘?!

       以上就是小編給大家帶來的關于員工股權激勵的內容,這篇文章只列出了股權激勵中最常見和最簡單的一些陷阱,給員工的中肯建議是:如果你打算把自己的薪水降下來,讓自己成為一名企業家,并得到股權激勵的承諾,那就去找一位律師來看一下協議吧。假如你不是一個管理人員,也不具備與公司談判的能力,就不要將股權激勵作為你未來收入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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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標題: 員工股權激勵中的七大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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