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某種意義上說,現代商業的競爭,就是品牌的競爭,商標的作用越來越突出。然而,我國對商標的保護與預防還有待于進一步完善。因此常常會有個體戶稱收到了意外的法庭傳票,被告侵犯了他人的注冊商標,心神不寧。那么個體戶被起訴商標侵權該怎么辦呢?下面跟隨小編一起看看吧。
1、主體是否適格。
根據商標法根據《商標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商標侵權訴訟的原告應當是注冊商標的所有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因此,原告的主體應當符合上述規定,如果原告不是注冊商標的所有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被告可以提出原告訴訟主體不適格的抗辯。
2、訴訟時效是否過期。
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訴訟時效為2年,從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超過2年起訴的,如果侵權行為在起訴時仍在持續,在該注冊商標專用權有效期限內,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應當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計算。如果發現超過訴訟時效,可以此為由提出抗辯。
3、不相同也不近似策略。
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4、是否在先使用。
《商標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商標注冊人申請商標注冊前,他人已經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先于商標注冊人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該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適當區別標識。如能證明限于注冊權利人使用,則可成功抗辯。
5、通用名抗辯
《商標法》五十九條注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因此,如果某商標是商品的通用名稱,不具有顯著性,即使經過注冊,仍然可以考慮通用名抗辯。
6、抗辯策略
《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所以如果發現商標權利人三年以上沒使用,可以據此抗辯。
第一,要弄明白是否真的侵權。這一點是應訴的重中之重,首先要弄明白對方是否真的具有獨占權,有的時候,對方的獨占權利由于沒有按時繳納年費等已經不受法律保護,又或者對方的該項專利存在某些問題,不符合專利申請條件等,這些都需要審查。
其次是要把自己的產品與該專利進行比對,如果自己的產品不符合這些特征,是可以作為未侵權辯護的理由的。
第二,如果真的是侵權了,就要積極地承擔侵權責任,一般來說,需要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
第一種是非法院傳票,而是其他主體以電子郵件或其他形式告知侵權。遇到這種情況,多數屬于詐騙或惡性競爭(當然也有可能確實侵權)。這時需要先辨別一下對方是否對商標該類目擁有所有權,如果沒有可以置之不理。如果確實存在侵權行為,對方又沒有通過法院處理,多半是私了目的,企業只需耐心協商便可。
第二種是法院傳票。這種情況下起訴方已經確定您的侵權行為,且給對方造成了或多或少消極影響。
被起訴商標侵權,法院發了傳票怎么辦?
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收到法院傳票的,應該積極出庭審理案件,如果不出庭的,法院可以作出缺席判決,判決結果對被告人不利的。
小編建議大家如因商標侵權而被他人起訴,必須依法應訴,否則將因放棄權利而造成不利后果,商標侵權的專業性比較強,必要情況下,可以請專業律師進行一定的分析,如果確實存在商標侵權,最好積極配合,對對方進行賠償,如果不存在侵權,就據理力爭。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關于個體戶被起訴商標侵權怎么辦的相關內容。
[免責聲明]
文章標題: 個體戶被起訴商標侵權怎么辦?
文章內容為網站編輯整理發布,僅供學習與參考,不代表本網站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涉及作品內容、版權和其它問題,請及時溝通。發送郵件至36dianping@36kr.com,我們會在3個工作日內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