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平衡是構建知識產權限制制度的基本法律觀。在知識產權法中的權利配置中,各主體的相互利益表現為本權與他權、私權與公益的關系;知識產權雖然是獨家權利,但往往受到一定的限制,包括公共領域保留、權利行使限制、禁止濫用權利等;知識產權立法應堅持保護創造者合法權益、促進知識廣泛傳播的二元價值目標。以下就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知識產權的限制有哪些。
知識產權的限制有哪些
知識產權的限制有哪些
一,知識產權法律的基本功能之一,在于調整權利人行使“專有權利”與促進知識、技術廣泛傳播的矛盾,協調知識財產所有人、傳播人與使用人各方利益的關系。就制度規范而言,這些直接關系到知識產權的保護與限制。
二,所謂知識產權的限制,通常是指對知識產權所有人行使其“專有權利”的限制。一般而言,知識產權的地域性、時間性,可以理解為對有關權利的存在空間效力、存續期間效力的一種限制。本文述及的限制,專指權能效力的限制,即是對知識產權的行使進行限制,對“專有權利”內容的限制。
三,知識產權制度對“專有權利”進行保護并對其設定必要的限制,體現了法律對涉及知識財產的各種利益予以認識并加以協調,即是對社會關系的各種客觀利益現象進行有目的、有方向的調控,以促進利益的形成和發展。
在知識產權領域,現代國家注重知識產權法的激勵功能,利用知識產權法的授權機制,將知識產權與國家發展政策相結合,一些國家甚至將知識產權提升到國家戰略的高度。基于大陸法制傳統和現代國家的政策考慮,法學家習慣于將權利因素視為知識產權法律關系的本質。但這并不意味著法律政策傾向于權利人的利益。應該說,智力成果的社會價值和信息產品的社會共享也是法律的目標之一。在這種權利專有/信息共享的法律思想控制下,圍繞知識產品及其權利形成的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自然成為知識產權法律關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知識產權的限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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