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個企業都要正確的選擇適合自己的視頻會議方式,根據現場環境的不同可采用固定方式與移動方式對現場技術人員進行視、音頻實時可視指導,大大縮短了時間,保證了各種工作正常運行。股東對公司到底需要承擔什么樣的出資責任、怎樣出資,對于很多投資人而言,并不是很清晰。下面就有小編為您帶來公司注冊資本多少是什么概念的相關介紹。
很多公司在原有門店、廠等個體工商戶或者其他形式經營后整體資產注入后登記設立的,但是在設立之初,很多投資人并不清楚非貨幣資產出資的概念和操作方法,往往在工商局登記為貨幣出資草草注冊成立。
這樣的做法存在的問題就是:
(1)公司價值被低估,實際投入公司的各項財產價值未能被計算在內;
(2)投資人重復履行出資義務,甚至在進行股權交易時面臨補繳出資的責任;(3)公司財產和個人財產,以及原投資主體財產混同,難以區分,甚至導致投資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尤其是公私財產混同。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以公司財產對外承擔責任,擁有股東身份的投資人也僅僅以己方在公司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對于投資人來講,公司就是天然的投資風險隔離屏障,但是很多投資人并不是很清楚這一點,往往存在出資不實、股東財產和個人財產混同的情況,公司一旦資不抵債,個人也因此被主張連帶責任,陷入困境。
正確的方法是,在公司設立時將投資人注入的非貨幣資產進行資產評估,合理確定資產評估價值,再以非貨幣資產出資入股的方式履行出資義務、進行工商變更登記,以及非貨幣資產的交付與產權變更登記(如果存在產權登記的情況)。必要時可以委托專業機構出具驗資報告。這樣的方法同樣也適用其他投資人以非貨幣資產出資入股設立公司或對公司增資擴股的情形。
對注冊資本金概念不清晰,不知道注冊資金多少合適,越多越好,還是越少越好,對于增資和減資過于隨意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除金融機構、保險公司、證券從業機構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外,公司的注冊資本金額是由股東決定的。
公司的注冊資金不是越多越好,也不是越少越好。需要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經營需要、股東的出資能力、融資能力和融資成本等情況來確定。
在公司規范運營的情況下,股東對公司最主要的義務,就是出資義務,最大的責任也是出資責任。因為股東的出資是公司資產的一部分、是公司經營能力和對外承擔責任的基礎,注冊資本過低,可能會影響到公司的對外融資、商業合作信賴的建立、以及經濟交往活動,而公司注冊資本金過高,也會加大股東的出資責任。同時,如果公司的資金比較充裕,且不需要繼續擴大投資的情況下,注冊資金過高,也會增加資金沉淀成本,如果股東想退出部分資金,不能直接抽回,而是需要編制資產負債表、告知債權人,依法走減資程序。
雖然現在我國采取的是注冊資本認繳制,但是股東認繳的出資仍然需要在約定的期限繳納,即使繳納期限未屆滿,在公司處于資產支付能力明顯不足的法定特殊情節下,股東仍然負有在認繳注冊資本金范圍內對債權人的補充清償責任。因此,盲目注冊較高的注冊資本金,或者盲目地進行公司注冊資本金的增加都是不可取的。
而在減資環節,工商登記一般對減資審查不是很嚴格,但是投資人并不清楚,在減資環節,工商局是要求原股東出具對減資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承諾的,債權人或人民法院不會因為減資而減輕原股東的清償責任。
公司注冊資本
很多重資金投資和資源合作的項目,投資人基于項目成立特殊目的的項目公司,并且會根據項目投資需要約定每位投資人(個人或法人)分別需要投資項目的資金比例或額度,有些甚至約定了跟投制度,并根據每位投資人實際投入金額確定其在項目的表決權、分紅權比例。甚至有很多合作協議出資金額和持股比例與工商登記的出資金額、持股比例不一致的情況。
上述約定是否有效呢?我們認為,需要根據項目的實際履行情況來判斷,在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尊重各方意愿,以投資人約定為準。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項目投資金額與注冊資本金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二者可能相等,但大多數情況下項目投資金額是遠遠高于項目注冊資本金。
對于重投資的項目,我們建議投資人可以借鑒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項目(PPP項目)的做法,區分項目自有資金和總投資額,合理配置項目自有資金金額,由投資人根據出資能力確定各方投入資金的義務,并明確注冊資金是否等于自有資金,在項目自有資金高于注冊資金的情況下,對項目自有資金的來源、進入公司的方式、資金占用成本、償還方式作出合理安排,并完善資金注入的相關法律、財務、稅務手續。
本文第1個問題闡述的是公司在設立環節錯誤的非貨幣資產注入問題,那么下面我們就一起分析一下哪些財產可以用來出資,以及如何利用好這些財產出資。
我國《公司法》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股東可以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作為出資的財產有可以用貨幣估價、可以依法轉讓的特點,并且法律、行政法規沒有禁止性規定。國家禁止的財產、勞務、商譽、特許經營權這些都是不能用于出資的。比較常見的出資有:股權、債權、知識產權(專利、著作權、商標權)、土地使用權、房產、機器設備、其他實物,現在集體土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也可以依法作為出資入股。
非貨幣資產也是有重大價值的,甚至是公司的主要資產或重要生產資料,例如:土地、房產、技術成果。
非貨幣成果出資需要注意對作為出資的財產權屬應當清晰,對財產進行合理的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以公允價值出資。避免影響出資的有效性和可能實施的公司上市,出資不實的情況下,發起人股東及非貨幣財產出資股東需要承擔補繳出資的責任。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非貨幣資產出資在稅法上被視為財產轉讓和投資行為同時發生,但非貨幣財產出資情況下,公司可以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可以申請所得稅延遲繳納、免征增值稅等稅收優惠政策。
尤其是技術成果投資入股,是很好的稅籌工具,不僅免征增值稅,還允許投資人在入股當期不納稅、允許遞延至轉讓股權時繳納,同時允許被投資企業按技術成果投資入股時的評估值入賬并在企業所得稅前攤銷扣除。
另外,對于轉讓技術成果的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對于持有技術成果的企業或個人而言,技術成果出資入股,不僅能夠充分發揮技術成果的資產價值,充實公司注冊資本,還可以充分利用國家鼓勵技術成果轉化的稅收優惠政策,充分享受政策紅利。
總之,本文主要從實踐中常見的幾個問題出發,圍繞公司設立出資環節進行了簡單分析。實際上,公司的出資和設立環節,也涉及到未來公司的出資形式、股東出資比例、股權結構、納稅籌劃、合作方式、經營模式等問題,要根據具體情況確定,然后簽訂股東出資協議,制定公司章程,繳納出資,交付非貨幣資產,進行工商注冊,頒發股東名冊。伴隨著市場活動的不斷規范和國家法治的日益完善,商業投資活動中法律的遵循和運用也變得越來越重要,投資者也需要在控制風險的前提下創造收益。以上就是小編為您介紹的公司注冊資本多少是什么概念,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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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標題: 公司注冊資本多少是什么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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