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這個名詞大家都不陌生,相信大家對知識產權使用權的字面含義都比較了解,但是不知道對知識產權使用權的許可方式等其他問題有沒有了解,下面就讓小編為大家整理一下知識產權使用權等相關法律問題,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知識產權使用權
1.普通許可:是指許可人允許被許可人在規定的地域范圍內使用在合同中所約定的知識產權內容,同時保留在該地域范圍內許可人自已使用該項知識產權以及再與第三方就該項知識產權簽訂許可證合同的權利。
2.排他許可:是指許可方允許被許可方在規定的地域內獨家實施其知識產權,而不再許可第三方在該地域內實施其知識產權,但仍保留許可方自已實施其知識產權的權利。
3.獨占許可:是指許可方允許被許可方在規定的地域范圍內,擁有獨占該項知識產權的使用權,任何第三方也包括許可方自已在內,均無權使用該項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使用權符合法律規定作為出資條件,可作為出資。
《公司法》關于非貨幣出資,規定應該是可以通過貨幣評估,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聲稱只能是股權出資人,大概是因為《公司法》規定的轉讓字樣受到限制,認為只有股權才能談到轉讓,因為我國《商標法》、《專利法》的措辭嚴格區分了注冊商標、專利權的轉讓和授權使用,即《商標法》、《專利法》中所謂的轉讓只是指股權的轉讓,不包括使用權的轉讓。
但中國《合同法》規定,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技術秘密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中國一些法律對技術轉讓的目標不僅包括所有權,還包括申請權、使用權轉讓。《公司法》沒有明確轉讓的意思,但知識產權使用權可以評價,可以由他人實施,可以采用轉讓,符合該出資條件。
首先,財產轉移程序可以操作。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公司法》規定《應依法辦理其產權轉移手續》,《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也規定《已辦理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
有人質疑專利使用權出資如何辦理產權轉移手續,提交相關證明文件。與此相對,中國《商標法》、《專利法》分別規定,注冊商標、專利權轉讓或由于其他原因轉移的,必須經過批準或注冊公告,受讓人從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權,從注冊之日起享有專利權的,允許他人使用的,必須注冊許可合同。
我國《版權法》也規定了版權許可使用合同、轉讓合同可以向有關部門申報,但不必申報。對非專利技術等其他知識產權的轉讓和許可使用,中國法律沒有注冊、批準或注冊的要求。
由此可見,只是產權使用權出資的方式,除了上述,沒有特別規定的轉移手續,因此,根據相關法律原則,相關知識產權在約定的時間或交付時轉移,不需要辦理特的產權轉讓手續。
其次,最高院解釋承認技術使用權出資。《最高人民法院對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說明》規定,當事人以技術成果向企業出資,但未明確約定權利,接受出資的企業主張享有該技術成果,人民法院一般應予以支持,但該技術成果價值與該技術成果所占出資額比例明顯不合理損害出資者利益的除外。
由此可見,司法實際認可技術使用權出資。盡管最高院對商標權、版權等版權等配資做出類似的解釋,但從上述配資要求分析來看,可以推斷司法實踐中可能采用技術使用權配資的類似認定。
我國工商登記實踐中已經設立了許多使用權出資企業,司法實踐中也有認可知識產權出資合法性的案例。知識產權出資既可以是股權出資,也可以是使用權出資,但使用權出資具體是獨占許可、他許可還是普通許可,只涉及商業考慮,法律沒有規定,具體方法應該沒有限制。
以上就是知識產權使用權有哪些方式的全部內容。相信通過以上的整理,大家對知識產權的使用并不陌生,知識產權的使用在相關法律的制定上逐步完善。知識產權的制定代表著國家的發展和社會的文明,保護知識產權,合理使用知識產權。遵守法律,保護工人的勞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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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標題: 知識產權使用權有哪些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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