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作為一種私權在現代社會各國普遍得到確認和保護,而知識產權制度則是區分知識產品公共屬性與私有屬性界限,調整知識創造、使用和傳播中所形成的社會關系的工具,并隨著科學技術和商品經濟的發展而不斷擴展、豐富和完善。尤其是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知識產權制度發展迅速,不斷變革和創新,當今世界經濟已進入知識經濟時代,技術創新已成為社會進步和經濟發展的最主要動力,相應地,知識產權也日益成為提升市場核心競爭力、遏制市場壟斷的手段,成為社會基本制度和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那么知識產權法包括哪些法律呢?下面跟隨小編一起來學習吧。
所謂的知識產權法,是對我國保護知識產權制度以及執法體系的總稱。目前,我國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等,這些法律法規,形成了完整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體系。
1、知識產權法律:如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
2、知識產權行政法規:其主要有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專利法實施細則、商標法實施條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等。
3、知識產權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如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
4、知識產權行政規章,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規定。
5、知識產權司法解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訴前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和保全證據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國際條約:中國在制訂國內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的同時,加強了與世界各國在知識產權領域的交往與合作,加入了十多項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公約。
主要有: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協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世界版權公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專利合作條約等。
其中,世界貿易組織中的TRIPS協定被認為是當前世界范圍內知識產權保護領域中涉及面廣、保護水平高、保護力度大、制約力強的國際公約,對中國有關知識產權法律的修改起了重要作用。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節、權利的限制
第二十二條、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1、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2、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3、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4、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于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5、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6、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7、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8、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9、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10、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11、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12、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近年來的政策和法律文件也表明,我國堅持以市場價值為導向,加大對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懲處力度,提高侵權人的違法成本,使賠償數額與知識產權的市場價值相適應,有效維護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對于知識產權人而言,“維權難”的窘境正在慢慢打破。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知識產權法包括哪些法律的相關文章,希望對你有幫助。
[免責聲明]
文章標題: 知識產權法包括哪些法律?
文章內容為網站編輯整理發布,僅供學習與參考,不代表本網站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涉及作品內容、版權和其它問題,請及時溝通。發送郵件至36dianping@36kr.com,我們會在3個工作日內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