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的三種知識產權制度中,商標權、專利權的取得是由行政當局的審核批準,權利主體的確認相對簡單,只需提供行政當局簽發的確權證書即可。自然,實用新型、外觀設計等專利權不需要實質審查即獲授權,在司法實踐中,包括發明專利權在內的這類權利常常遭到質疑,無效宣告請求書和專利行政訴訟判決書便成為原告訴訟權利存在的有效證明。接下來小編就給大家介紹一下知識產權的主體是什么,一起來看看吧。
知識產權的主體是什么?
對知識產權所有人而言,從權利的角度來看,知識產權的主體即為權利所有人(包括著作權人、專利權人、商標注冊人);從法律關系來看,知識產權的延伸即為權利人和非權利人的義務人。知識產權的擁有者當然可以是“自然人”或者“法人”,在一定條件下,也可以是非法人組織,或者直接屬于國家所有。
第一,知識產權的原始取得只能基于創作者的身份資格,條件是通過國家認可或授予。最初取得是指財產權的最初產生或未超過原始所有者的權利而取得。
第二,知識產權的繼承,通常是不完全繼承或者限制繼承,從而產生多個權利主體對同一產品分享利益的情況。繼受取得有別于原取得的標準,在民法學理論上有兩個標準:意志特征。權力來源。
第三,知識產權法對外國人主體資格的規定主要是以“有條件國民待遇原則”為主。國際知識產權制度的基本原則是國民待遇原則。這一原則一般具有兩方面的意義:一是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國際公約成員國必須在法律上給予其他成員國的國民同等待遇;二是對非成員國的國民,只要他們的作品是在其領土內首先出版(版權法);或者在其領土內有固定的住所,或者有營業場所,實際從事工商業活動(工業產權法),就應給予他們同等待遇。
專有性
即獨占性或壟斷性;除權利人同意或法律規定外,權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該項權利。這表明權利人獨占或壟斷的專有權利受嚴格保護,不受他人侵犯。只有通過"強制許可","征用"等法律程序才能變更權利人的專有權。知識產權的客體是人的智力成果,既不是人身或人格,也不是外界的有體物或無體物,所以既不能屬于人格權也不屬于財產權。另一方面,知識產權是一個完整的權利,只是作為權利內容的利益兼具經濟性與非經濟性,因此也不能把知識產權說成是兩類權利的結合。例如說著作權是著作人身權(或著作人格權、或精神權利)與著作財產權的結合,是不對的。知識產權是一種內容較為復雜(多種權能),具經濟的和非經濟的兩方面性質的權利。因而,知識產權應該與人格權、財產權并立而自成一類。
地域性
即只在所確認和保護的地域內有效;即除簽有國際公約或雙邊互惠協定外,經一國法律所保護的某項權利只在該國范圍內發生法律效力。所以知識產權既具有地域性,在一定條件下又具有國際性。
時間性
即只在規定期限保護。即法律對各項權利的保護,都規定有一定的有效期,各國法律對保護期限的長短可能一致,也可能不完全相同 ,只有參加國際協定或進行國際申請時,才對某項權利有統一的保護期限。
屬于絕對
在某些方面類似于物權中的所有權,例如是對客體為直接支配的權利,可以使用、收益、處分以及為他種支配(但不發生占有問題);具有排他性;具有移轉性(包括繼承)等。
如果不對由企業創新所產生的知識產權提供強有力的保護,創新就會被迅速復制,不僅創新成本無法回收,產品價格也會因其成本而上升,從而失去市場競爭力。因此,對于企業而言,尤其是高新技術企業,如果不能重視和保護知識產權,將會喪失其競爭優勢。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介紹的知識產權的主體是什么,希望對您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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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標題: 知識產權的主體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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