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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源助京東贏得“拍拍”商標無效宣告行政訴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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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被上訴人):北京京東尚科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品源知識產權代理,勝訴)

被告(上訴人):國家知識產權局

第三人:上海拍拍貸公司

 

一、案情介紹 

 

(一)基本事實

 

       第35類14998915A號“拍拍”商標(以下稱“訴爭商標”)由北京京東尚科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稱“京東尚科”)于2014年6月26日申請注冊,2016年2月7日核準注冊,核準使用的服務為35類“計算機網絡上的在線廣告,通過網站提供商業信息,替他人采購(替其他企業購買商品或服務),市場營銷,替他人推銷,人事管理咨詢,商業企業遷移,對購買定單進行行政處理,將信息編入計算機數據庫,繪制賬單、賬目報表,銷售展示架出租,自動售貨機出租,尋找贊助,藥用、獸醫用、衛生用制劑和醫療用品的零售或批發服務”。

 

       2017年9月25日,上海拍拍貸公司(以下稱“拍拍貸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無效宣告申請,請求對訴爭商標予以無效宣告。核心理由為爭議商標與拍拍貸公司的引證商標一 “拍拍貸”、引證商標二“拍拍貸ppdai.com及圖”、引證商標三“拍拍貸”商標構成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此外,京東尚科注冊訴爭商標的行為侵犯了拍拍貸公司的在先商號權。

 

       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18年8月27日作出裁定,認定“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市場營銷等服務與引證商標三核定使用的保險經紀等服務在服務對象、服務場所、銷售渠道等方面差別較大,不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兩商標共存一般不易導致消費者對相關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計算機網絡上的在線廣告,通過網站提供商業信息, 替他人推銷,替他人采購(替其他企業購買商品或服務),市場營銷, 對購買定單進行行政處理,將信息編入計算機數據庫服務與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特許經營的商業管理等服務在服務對象、服務場所、銷售渠道等方面上近似,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爭議商標“拍拍”完整包含于引證商標一、二“拍拍貸”之中,文字構成、呼叫及標識整體視覺效果上較為近似,先關消費者在隔離狀態下以一般注意力易產生混淆。已構成近似標識”。最終認為,訴爭商標的注冊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或三十一條規定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鑒于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商業企業遷移等其余服務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務不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因此,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或三十一條規定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對爭議商標在計算機網絡上的在線廣告,通過網站提供商業信息, 替他人推銷,替他人采購(替其他企業購買商品或服務),市場營銷, 對購買定單進行行政處理,將信息編入計算機數據庫服務上予以無效宣告,在其余服務上予以維持。

 

       京東尚科不服國家知識產權局裁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商評字[2018]第153327號關于第14998915A號“拍拍”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以下稱被訴裁定)。京東尚科委托北京市品源律師事務所代為提起訴訟。

 

(二)當事人主張

 

       原告的主要起訴理由:

       1、京東尚科在評審答辯程序中明確提出訴爭商標為其基礎注冊商標的延續性注冊,被訴裁定對此未予以評述,屬于漏審行為。

       2、訴爭商標系京東尚科第4665691號“拍拍網”(簡稱基礎商標一)、4685524號“拍拍”(簡稱基礎商標二)的延伸性注冊,京東尚科提交的證據足以證明前述商標經過使用獲得了較高知名度且京東尚科建立了特定關系,訴爭商標是對舊商標所承載商譽的沿襲和繼承。

       3、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不構成相同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4、訴爭商標的長期宣傳使用和推廣形成了穩定的市場格局,可與引證商標構成區分。

       綜上,被訴裁定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法院依法撤銷被訴裁定并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裁定。

 

       被告答辯:被訴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作出程序合法,原告的訴訟理由和請求不能成立,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三人陳述意見:同意被訴裁定,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三)裁判結果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定:

 

       訴爭商標完整包含于引證商標一、二、三的中文部分,且整體并未形成明顯區別于各引證商標的其他含義,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同時使用在類似服務上,消費者在隔離狀態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對服務來源產生誤認混淆。故訴爭商標與各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訴爭商標“拍拍”為京東尚科基礎商標一“拍拍網”的顯著識別部分,且訴爭商標“拍拍”與基京東尚科礎商標二“拍拍”的商標標識完全相同。故就商標標識而言,相關公眾極易將訴爭商標與京東尚科在先申請注冊的基礎商標相聯系。從知名度情況來看,京東尚科提交的報紙期刊、網絡媒體對“拍拍網”、“拍拍”系列商標的宣傳報道等證據足以證明基礎商標已經具有極高的知名度,且已形成穩定的市場格局。相關公眾可以將使用在“計算機網絡上的在線廣告、通過網站提供商業信息”等服務上的訴爭商標與基礎商標聯系在一起,并認為使用上述商標的服務均來自京東尚科。故訴爭商標指定使用在“計算機網絡上的在線廣告、通過網站提供商業信息、替他人推銷、替他人采購(替其他企業購買商品或服務)、市場營銷、對購買定單進行行政處理、將信息編入計算機數據庫服務”等服務上能夠起到識別服務來源的作用,從而區分于拍拍貸公司的各引證商標,不會引起相關公眾的混淆和誤認。

 

       被訴裁定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依法判決撤銷被訴裁定;國家知識產權局對訴爭商標無效宣告請求重新作出裁定。

 

       國家知識產權局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糾正一審判決中部分認定事實錯誤的基礎上,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案件評析 

 

       本案爭議焦點為訴爭商標在與引證商標構成相同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的前提下,是否可以依據在先的基礎商標進行延續性注冊。

 

       北京知產法院指出,判斷在后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否是在先基礎商標的延續性注冊的關鍵在于基礎商標是否經使用具有較高的知名度,能夠是相關公眾將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在后什么錢的相同或近似商標與其基礎商標聯系在一起,并認為使用兩商標的商品或服務均來自該商標注冊人或與其存在特定聯系,從而使基礎商標的商業信譽可以在在后申請注冊的商標上延續。判斷在后申請商標相對于引證商標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時,可以考慮基礎注冊商標對在后申請商標的影響,即因商譽延續所產生的市場區分,最終仍以相關公眾是否會產生混淆誤認為核心,維護商標先申請注冊制度和混淆誤認判斷原則之間的平衡。

 

三、律師點評 

 

       本案中,代理人著重從爭議商標所對應的基礎商標經過京東尚科的使用已經具有較高的知名度,且已經形成了穩定的市場格局,基礎商標積累的商譽可以延續到爭議商標;相關公眾可以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將爭議商標與各引證商標相區分,從而不易造成對服務來源的混淆、誤認等方面陳述意見并提交證據,最終獲得了一審、二審法院的支持。

 

       對于商標近似的判斷,特別是在商標授權行政案件中,不能僅是對比商標標識的近似度,還應該以是否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作為判斷標準。縱觀我國的商標法律、法規、審理指南、裁判先例,對于商標延續性注冊,從來不以是否擁有在先的基礎商標權而確定,而是應當具體分析長期形成的現有市場格局。即是哪一個主體經過長期、大量的投入和使用使得在先的基礎商標具有了較高的知名度,并且在市場上與其形成了穩定的一一對應關系。那么該在先基礎商標的商譽才可以延續到該主體在后申請注冊的相同近似商標上來。

 

四、典型意義

 

       本案爭議焦點為訴爭商標在與引證商標構成相同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的前提下,是否可以依據在先的基礎商標進行延續性注冊。本案的典型意義在于,明確了商標延續性注冊的核心判斷標準。保護不斷積累自身品牌價值的商業主體的商標權益,維護了穩定的市場格局。